彭州市在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积极探索,为进一步明晰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出台了《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和规范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镇政府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
一是厘清职能,避免推诿扯皮。《协作管理规定》的出台,在综合执法部门“三定”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原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职责。具体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各行政部门须给予专业技术支持,各行政部门负责引导、规范日常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须给予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支撑;彻底避免了部门间的监管真空、推诿扯皮。
二是密切配合,无缝对接。按照互补增强的原则,通过全面而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以及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移送(接受)表,在综合行政执法和各行政部门之间建立常态化工作衔接机制,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实现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镇之间密切配合,无缝对接。(彭州市委编办、区县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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