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规范管理,是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和全省总体部署,成都市在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为切实解决长期以来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缺标准、作用发挥不充分、撤销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定出台了《成都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运行、变更、撤销和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和规范,确保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更加精简科学,运行更加规范高效。
一是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厘清议事协调机构和牵头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坚决杜绝依靠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代替部门正常履职的现象,从源头上减少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从严设置、科学管理,把议事协调机构的总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各类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构建起市委编办初审、市委市政府审定、“两办”行文,督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协同管理机制。三是明晰标准和规范流程,为确保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有依据、运行有效率、撤销有期限,明确了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4项依据、不得设立的4类情况、应予撤销的9类条件,并对议事协调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合并、撤销的程序、印章及档案管理以及禁止性规定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四是确保全市“一盘棋”,加强对各区(市)县的政策指导,推动各地尽快形成符合自身实际的议事协调机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市上下联动、有序衔接。(党政群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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