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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三个严格”提升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工作效能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9-27   查看次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成都市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方案》,锦江区始终坚持三个严格,进一步规范区级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工作,推动优化机构编制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一是严格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主体、程序。研究制定《区级部门(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工作规程》,明确了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事项的报送主体、动议范围、工作程序等。依法赋予部门党组(党委)机构编制动议主体资格责任,涉及部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须经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组(党委)名义行文报送请示。推进一家机构承办明确岗位责任,机构编制动议、分析研判、请示报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机构编制工作责任科室统一承办。推行两次沟通机制提高服务效能,部门在提请党组(党委)审议前、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前,均应先与区委编办充分沟通,区委编办相关业务科室就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充分指导和预研,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严格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内容、格式。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内容须是动议权限范围内的机构编制事项,符合区委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求,符合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一事一议、一事一报。请示内容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程序、权限和要求,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充分征求上级对口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形成理由充分、依据清楚、意见明确的评估报告。明确报送的请示文件必须是红头、文号、公章三要素齐全,党组(党委)会议纪要或会议相关记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依据文件等作为附件资料一并报送。

三是严格机构编制请示事项的审核把关。坚持机构编制事项专项请示、专项办理制度,严禁以调研报告、工作汇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代替专项请示,严禁部门直接提请区委相关会议审议或报请区委领导同志签批机构编制事项。组织综合科室、业务科室开展机构编制学法专题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相关业务知识。各科室对部门报送的机构编制请示件,分环节审核把关。综合科室对不符合格式规范报送的请示公文,按规定予以退文处理,对未经综合科室报签的一律不纳入区委编办室务会议题。业务科室对不符合报送要求或违反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请示事项,按规定予以退件处理,或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和下发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参考模板规范重新报送。锦江区委编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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